被告纵横公司认可与宁豪公司签订的右内项目合作合同及对宁豪公司投资右内项目的资金确认书,但不能确认该确认书中所涉的5180万元资金全部投入在右内项目中,同意经诉讼能证实已投在右内项目中的资金,由宏业公司偿还,不能证实投在右内项目中的资金自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北辰公司于1994年经市计委京计基字(1994)第1382号文批准取得右内项目。1995年3月27日,北辰公司与纵横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由北辰公司将其持有的右内项目及银都大厦(电子世界二期)项目的开发权转让给纵横公司,由纵横公司返还北辰公司在右内项目中前期投入65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并支付转让费500万元。后纵横公司在1995年4月至10月间,利用右内项目与珠海银溪置业投资公司,海南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金帝龙实业公司、北京杰诺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万联实业总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并收取了数额不等的合作费、转让费。1995年12月29日,纵横公司与宁豪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由宁豪公司对右内项目全权运作,并承担民事责任;纵横公司收取宁豪公司项目补偿费1000万元(该款已付)。由于右内项目多次、超面积、不规范转让,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管委)于1997年1月31日为此召开协调会,并于1997年2月20日以京政管会字(1997)4号文发《关于右安门内住宅小区项目协调会议纪要》,以“右内项目前期工作运作不规范,手续不健全,一系列转让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造成经济纠纷,使该项目难以继续运作”为由,决定将右内项目转项给宏业公司,由市建委牵头协调处理好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根据上述决定,北辰公司与宏业公司于1997年2月18日签订右内项目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签于北辰公司曾将右内项目开发权转让给纵横公司,根据市政管委协调会的会议精神,上述转让及纵横公司的再转让行为不规范,事实上也已中止,应为无效;但当期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往来,根据仲裁部门裁决决定,在此项目转让给宏业公司后,由宏业公司按计划负责解决。1997年10月8日,海南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与宁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认可天兴公司在右内项目的投资3200万元之债权转让给宁豪公司享有。1997年10月13日,纵横公司与宁豪公司签订确认书,双方共同确认宁豪公司投入右内项目资金5180万元(其中包括天兴公司自1995年4月19日至7月10日4次向纵横公司付款3100万元及宁豪公司向纵横公司、客车总厂付款2080万元),并作了单项说明。在本案审理中,宏业公司对该确认书提出异议,除对该确认书中第四项所涉1080万元中的1000万元予以认可外,认为其余款项均无证据证明实际投入在右内项目中,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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