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情况:
上诉人诉称:一审认定辽阳市宏兴贸易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以司法代替行政,要求认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跃进办事处开办的原下属企业辽阳市宏兴贸易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申请登记时注册资金为28万元,开办单位跃进办事处仅以房屋有偿使用形式抵固定资金6万元注册。1995年3月,该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名称为辽阳市宏兴实业贸易公司。1996年12月23日,辽阳市宏兴实业贸易公司出具一张借条,欠被上诉人债务16万余元。199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1994年6月起法人代表为祁某。上述债务系祁某任辽阳市宏兴实业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后形成的。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辽阳市宏兴实业贸易公司自上诉人申请工商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虽持有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设立该企业的单位跃进办事处自身民事行为,由此发生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1号司法解释,上诉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违反有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案件定性上适用法律有误(注:二审案由定为“债务纠纷”)。
解说: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解释为: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足部分才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本案中宏兴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前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从程序上说作为开办单位的跃进办事处,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涉及如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宏兴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则被告跃进办事处的答辩理由成立;否则在注册资金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宏兴公司已被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企业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岁该企业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在本案中宏兴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跃进办事处未向宏兴公司投入规定的注册资金,应认定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