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出现新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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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工体附近新开了一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订房的人也很多,赵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个,而且一订就是三套房子,每套都交了2万元定金。就在快要签定正式合同的前两天,该楼盘的发展商突然向已经交过定金的客户声明,该楼盘的公摊面积计算有误,经过重新测算,每套房屋都增加了5-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正式合同要按新的面积来签定。当然很多客户不干了,以赵女士为代表的客户们认为,交了定金,说明合同已经基本确定,发展商不能毁约,必须按照原来的面积数签定正式合同。发展商也不含糊,声称宁肯双倍赔偿定金,也不会按照旧的面积数签约。这样,双方闹的很僵。

(律师评析)

实质上,这是一个对主合同签定前定金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及应用的问题,实践中这样的问题非常非常多。

在商品房屋销售中,最常见的是如下情形:在客户交纳定金后、主合同签订前,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反悔而不愿签定购房合同;或者发展商收取定金后,对售房条件等作出改变,客户难以接受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还有就是定金给付后,客户由于在主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等方面与发展商出现分歧,双方都不让步又难以调和,致使主合同难以订立等。这些问题中,都涉及到对定金的处理问题。在过去,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不同的当事人对定金的理解差别很大。

从发展商角度考虑,认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主合同显然构成违约不履行合同,因此应当不返还客户的定金。而从客户的角度理解,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也就无从谈起什么担保,不能按照《担保法》的条款来适用定金罚则,应该退还客户已经交纳的定金。

这个问题的争议非常大,甚至于以前我在报上发表文章后,还有位售楼员打来电话与我理论了一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争来争去,最终还是糊涂帐,谁也说服不了谁。

2000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经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定金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再说前面提到的案例,显然是接受定金的发展商拒绝签定主合同,那么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反过来说,发展商在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下,是有权利不按照原来的方案继续签订合同的。赵女士希望发展商能够按照原来的公摊面积数签定主合同的要求,恐怕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就是该司法解释带来的一个大的变化。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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