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被告:海南通连船务公司1995年11月20日,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了一份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事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这几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货物装上“万盛”轮,万通公司签发了HX-95B号提单,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oo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日本名古屋,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索赔,五矿公司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
另查明,本案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在目的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
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判决:通连公司赔偿五矿公司经济损失46.1万美元,人民币8.1万元,驳回五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五矿公司负担人民币1万元,通连公司负担人民币3万元。
通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入民币4万元,由通连公司负担。通连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三、驳回五矿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人民币4万元,由五矿公司负担。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