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申请破产还债资产整体招标出售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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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

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建于1980年,隶属于盐城市纺织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大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28.78万元,并有原价80万美元的德国进口设备,是盐城市唯一有化纤、纯棉两条生产线,从织造、染整到服装生产的针织服装企业。职工289人,其中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该厂自1981年投产以来,因受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连年亏损,至1993年8月份,已累计负债1519万元,长期处于生产停滞,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状态。1993年8月,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审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企业现有债务总额为13734446元;有应收回债权498476.51元,其中因超过诉讼时效、路途远、数额小、对方企业倒闭等原因而不能收回的有442118.18元,实际债权额为56358.33元;现有固定资产净值和库存货物、商品总值计11677785.35元。法院认为该厂已严重资不抵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

法院宣告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后,即依法发布公告,作出破产还债通知书,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依法成立清算组。共有25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总额为17295858.31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为23个,金额13639989.14元。有58个债权人因金额小、路途远等原因未申报债权,金额为94457.96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以及第4条的规定,清算组与法院商定:对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标书提出条件:一是接收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是购买该企业资产后,按盐城市劳动局有关调动人员工资处理的办法,参考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破产企业职工评定增发工资;三是在购买的成交价款中,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先行支付20%的现金用于清偿小额债务和支付清算等费用,余款在1993年12月30日以前办完结算。

拍卖公告发出后,1993年12月15日,江苏新光集团申报购买;同月16日,盐城市纺织厂申报竞买。经审查,江苏新光集团、盐城市纺织厂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具备竞买条件。1993年12月23日下午举行拍卖。整体出售的底价为500万元,经过三轮竞标报价拍定,盐城市纺织厂以7288888元中标,购买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全部资产,并由清算组与该厂签订了协定书。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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