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申请破产还债资产整体招标出售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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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查、核算和对资产的评估、拍卖,获得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371105.45元。根据清算组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破产财产总额为7371105.45元。其中资产拍卖收入7288888元;货币资金结余40911.56元;生产加工节余41305.89元。

1.优先支付的债权及破产费用为430493.12元。其中税款61984.35元;劳动保险费81960元;职工医药费63342.05元;市劳动就业管理处4131.78元;破产费用204702.92元,包括留守人员工资、电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资产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

2.优先支付的抵押债权976512.95元。其中市纺织原料公司623199.92元;市化纤厂353313.03元。

3.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5964099.38元,普通债权额为12577384.73元,清偿率为47.419%。

「评析」

本案破产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予以审理,是正确的(并可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一辑第35个案例)。该院并结合本案的实际,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的。

本件破产申请案的处理特点,在于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并将接受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作为招标条件。对于这些问题,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则有针对性,故在案件处理中参照适用该两条的规定是合适的,而且效果显著,成功地将破产企业资产按招标条件整体拍卖出售。这样使得破产企业原有的设备和职工,在破产后仍能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既使其在新的企业中能及时、有效发挥原有有利因素和使用价值,又能充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好地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的困难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本案的处理,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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