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计来电话咨询,该公司与A公司均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10月,该公司从A公司借入一笔资金,到期后无力偿还。经过双方协商,该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A公司委托物价部门将这批货物卖给一般纳税人B公司,B公司向该公司索取发票。该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而拒绝开发票,A公司也因这批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发票无法接受这笔业务。她问,企业间以货抵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上述这种以货抵债的方式是一种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该项业务中,该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由该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作为A公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然后再由A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用以申请抵扣进项税。
【来源:友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