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五、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