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