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所属的A旅行社主要承担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有关的会务(含旅游)活动,同时也承接为其他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日常财务对会务与导游服务没有分开核算。以下以A旅行社典型业务为例,解析代办会务的营业税筹划。
代办会务营业税测算
例:A旅行社承办了一项会务(含导游),按会务和旅游方案收取会务费100 000 元(20人,每人5 000元),支付开会地点的会议室租赁费3 000元、酒店住宿费20 000元,餐费6 000元,前往开会地的机票款20 000元,前往风景地的包车费2 000元、门票费4 000元、风景地的住宿费12 000元、餐费6 000元,返程包车费2 000元,返程机票款20000元,成本共计95 000元。
旅游业务的营业税缴纳有总额法和余额法两种。营业税余额纳税仅限于特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A旅行社业务既有导游服务,也有会务服务,日常财务对会务与导游服务没有分开核算。故不能享受导游业务营业税余额纳税。A旅行社需要缴纳营业税3 000元[(100 000-40 000)×5%=3 000](往返机票给参会单位个人可以扣除)。
代办会务营业税筹划
因营业税税率固定,筹划空间受限,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主要为减少税基。
首先,A旅行社应对代办会议、导游两项业务分开核算,以保证导游业务能按余额纳税,享受旅游业务余额纳税优惠。
接上例,假设A旅行社对各项业务分开核算,能对导游业务按余额纳营业税。除机票外60 000元假设会务费中有29 000元为旅游业务收入,则A旅行社需要缴纳营业税:
会议:31 000×5%=1550元
导游:(29 000-2 000-4 000-12 000-6000-2 000)×5%-150元
A旅行社总计缴纳营业税1 700元,较现状可少缴纳1300元。
其次,营业税为流转税,减少业务的开发票次数,就可以节省税金。对会议部分,减少税基的方法为改变接受发票的单位,即将与会议相关的餐费、住宿费等的发票开到参会单位,A旅行社作代收代付处理。而对难以区分的费用,如会议室租赁费等,以及因旅行社提供劳务服务收取的利润部分,由旅行社开具内容为代办会议手续费的发票。则A旅行社会议需要缴纳营业税:( 31 000-20 000-6 000)×50=250元,又可进一部节约税金1 300元。
此做法要求组织会议的人员(包括安排去景点的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协助旅行社在参会人员离开时都取得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对会议组织人员(包括安排去景点的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另外,旅行社需向各参会人员开具发票,手续相对烦琐。
最后,A旅行社的会务服务实质为代集团公司办理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代办会务可以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协议以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代付的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此,A旅行社需与参会单位签订会务ft办合同,则A旅行社会议需要缴纳营业税:(31 000-20000-6 000-3 000)×5%=100元,又可进一部节约税金1 50元。
涉税风险分析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对会议部分,A旅行社可以开具会议费发票,参会单位也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而对会务所含旅游部分,A旅行社开具发票的业务内容应为旅游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 329号)第三条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获取业务内容为旅游费的发票,参会单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参会人员可能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3.因营业税对余额征税规定的严格,并且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把握也不一致.A旅行社与参会单位签订会务代办合同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纳税,需与税务机关沟通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