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每到年底,企业都要对一年的账务进行盘点和调整,只是往往遇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问题,对跨越年度费用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那么,跨期费用该如何处理?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对于以前计入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项目,又该如何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二)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贷记“周转材料(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
(五)开办费的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长期待摊费用”规定:该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而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这里可以看出,新准则已将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此可见,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明细下核算,期末进行结转。
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二)预付固定资产租金
按照新准则,企业应付租人固定资产租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期末可暂估入账。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三、跨期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跨年度报销费用的列支
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因此,企业在预先未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预提计人2009年度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就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