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税前扣除三大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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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是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一项支出,且每个企业都有可能缴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金。但是企业缴纳的税金并非都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税金可在税前扣除,而有的税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中又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可在税前直接扣除,有的要分期扣除;直接扣除的税金中又要区分可单独扣除与不可单独扣除的税金等情况。笔者认为,企业税前扣除税金应区分三个层次。

税前不得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可在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上述规定可看出,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从企业所得税税款看,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得出的,在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并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再者,企业所得税在本质上本应由企业自己负担,不得转嫁于国家,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抵扣条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在外购环节应进行价税分离,这样随着企业外购货物被生产领用,直至最后产品销售,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中均不含增值税,这样,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也就不需在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常常会出现代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本应由个人自己负担,但如果由企业来负担,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事实上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可直接扣除的税金

可在税前直接扣除的税金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金,具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应该说明的是,上述税金可在税前单独扣除。二是费用性税金,即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中的税金,具体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费用性税金已在“管理费用”账户中核算,已直接抵减了企业的本年利润,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单扣除,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

税前不得直接扣除但可资本化的税金

资本化的税金是指企业支付的税金先计入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入成本费用,分期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资本化的税金主要包括: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金;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金;计人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金;计入投资资产成本的相关税金。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资本化的税金中,不同资产涉及的相关税金不同。如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而计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税金则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外购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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