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入企业计提,事实上是作为视同购进处理。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融资租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由租入企业抵扣,而融资租出固定资产则是征收营业税。
操作重点:虽然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要求,现在企业新购入设备可直接抵扣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固定资产的企业却仍然面临难题。增值税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是销售或者是视同销售都没有明确。
解决办法: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凭供货厂家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仍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当租赁期满承租人留购或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货物出售时,再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抵扣,也由租入企业抵扣,租出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