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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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单独用于非应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予以转出。

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而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这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或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事实上,除非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否则,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应税项目又用于生产免税项目的,事实上是允许抵扣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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