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范围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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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购货短缺有赔偿的部分)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而盘盈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并非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所发生的外部经济业务,因此,不能产生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如何判断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决办法:由外单位或者鉴定单位提供损失的证明,允许企业所产生的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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