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固定资产核算中涉及营业税的情况
返回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税金核算和会计核算也伴随着消费性的特点而有所不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核算与存货的会计核算一样,同样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

作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销售时,涉及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等固定资产销售时,涉及的也是增值税,只是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非房地产企业作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销售,涉及的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

操作重点: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中,同样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但却涉及到价外税增值税和价内税营业税,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税务局进行征管,容易发生漏报情况。

解决办法: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销售由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之前进行代收代缴。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也不计算增值税,而是在预先收到款项时,作预收账款挂账,同时按照税法的部分税金计算可以采取收付实现制的规定,上缴税金在先,计算营业税在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8月7日颁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并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