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作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视同销售的情况有7项,其中第4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第5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没有“购买”二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外购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对内的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或者已经作了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6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第7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第8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和捐赠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即对外的购进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操作重点:会计处理中,不论是制度还是准则,都允许企业作库存商品的冲减或者是作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增加,只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规定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需要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王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