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专题—应确保反避税和纳税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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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因反避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亿元,补税21亿元,补税比上年增加8.5亿元,增长69%,这是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今年我国将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扩大调查范围。

早在三月初,国税总局向各省市税务机关发文,要求定点联系的10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自查,并自行上交应补交的税款。其中这些外企自查的重点就是特别纳税调整涉及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这也正是日前国税总局向媒体透露的有关今年反避税工作的部分重点内容。

无形资产和关联股权转让、制药和汽车行业转让定价、对“走出去”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查等将变成国税总局今年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避税问题,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随着纳税人经济主体意识的深化,避税行为还将越来越普遍。鉴于避税行为本身的负面影响,国家有必要积极地开展反避税,纠正其引起的不利后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专门规定反避税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去年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对定价转移等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更为有力的规范,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将进入一个新的拐点。

《办法》颁布之后,众多满足调查条件的企业均处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之下。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受经济危机影响,利润水平较以前年度很可能有较大的变化,从而很容易成为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一旦被调查,企业不仅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还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纳税人来讲,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调查时,企业要能提供资料证明自己的“清白”,要有理有据。税务机关有自己的数据库,把企业提供的资料跟这个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果反差太大,税务局就会要纳税人拿出相应的资料来证明没有转让定价的问题。

事实上,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不断举证、谈判和博弈的过程。

总体来说,企业要了解、研究新的反避税规定,预先衡量企业内部风险,及早做好举证准备。而国家税务机关则要充分履行既有程序,让企业真正履行申辩的权利,这最终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和企业达成双赢!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丁静  文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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