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业务计划及发货审核
(一)出口业务计划审核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内容: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出口企业核销员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7.主管征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免、抵、退税申报软盘、
9.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来源: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