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其中,“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实务中加以理解。下面举例说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具体应用。
[实务例1]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货款)项目账面价值为180万元。税法规定,该预收款收到时,不计入收款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产品发出时(清偿负债时)纳税。分析:预收账款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180—0=180(万元)。
[实务例2]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该递延收益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税法规定该笔款项已全部计入收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析:递延收益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200-200=0(万元)。
[实务例3]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为200万元。分析:应付账款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一般而言,企业确认应付账款时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其扣除,清偿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清偿时允许税前扣除数=200-0=200(万元)。
[实务例4]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该项长期应付款为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分析:长期应付款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一般而言,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属变相融入资金,按税法规定未来偿还变相融资款时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时允许税前扣除数=300-0=300(万元)。
实务例5]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项目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该利息于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分析:应付利息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因企业支付利息时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故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支付利息时可税前扣除数=500-500=0(万元)。
[实务例6]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股利项目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分析:应付股利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企业支付股利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支付股利时可税前扣除数=200-0=200(万元)。
[实务例7]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余额为500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200万元,应交所得税300万元。分析:应交税费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企业缴纳相关税费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故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缴纳时可税前扣除数=500-0=500(万元)。
[实务例8]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为企业预计的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税法规定该费用未来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分析:预计负债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因未来支付保修费时可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账面余额-未来支付时可税前扣除数=200-200=0(万元)。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郑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