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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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也就是以房屋的形式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常见有下列几种方式:以企业自建或外购的房屋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职工使用;企业从外部租赁房屋无偿由职工使用等。以上述三种方式为职工提供住房,企业和职工个人将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将房屋奖励给职工

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有些企业将自有房屋无偿奖励给职工。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往往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职工若没有干完约定的年限,房屋由企业收回。

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同类房产的公允价值计价。该条例同时指出,如果企业确定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该房产是企业外购的,则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奖励给职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差。另外,应该提醒企业注意,对于该房产的净值,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职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奖励给职工,职工应按上述规定依“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该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等文件执行:“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使用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累计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房产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无偿使用企业房产,相当于基于任职或受雇原因而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允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从外部租房给职工使用

这种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增。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无偿使用企业房产,相当于基于任职或受雇原因而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允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职工以发票形式向企业报销住房租赁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当区分外籍个人和非外籍个人两种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支付给非外籍个人的住房租赁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实报实销的住房租赁费用,如果是合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玉明  孙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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