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之利用定价自主权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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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 =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58120-40000 =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75556-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81367-58120=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58803(元)

【来源:无忧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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