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取得多笔房产租金 个人收入应合并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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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地税部门从纳税人的日常咨询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计征税款方面存在误区。例如,刘小姐将一间商铺分成4个店面出租,每间500元。刘小姐认为每间商铺的租金收入不超过1000元,应分别按6%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税款应为120元。对此,地税部门明确,个人单月取得多笔房产租金收入应合并计缴税款。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地税部门相关规定,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中“月租金”是指纳税人当月出租自有房产取得一笔或以上的收入。即个人在一个月内不论有多少物业出租,分别取得多少笔的租金收入,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均应作为一个月内一次的收入来计算。

因此,刘小姐应该合并4间店面的租金收入共2000元,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14%(1000元以上适用综合征收率为14%,1000元以下对应综合征收率为6%),缴纳税款为280元。

【来源: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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