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许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出于对单位职工利益考虑,大多总是提一个相同的问题: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以少缴纳一些个税呢?
其实,许多企业还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分析归纳起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案例】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入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二、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7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300)÷ 12=975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
【案例】若上例中奖金分别在各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00—2000)×10%-25=45(元)
全年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
筹划结果:分月发放奖金节税60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达到起征点后,将年终奖分摊到个月或季度发放有时税额比一次发放还高。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12000÷ 12-2000)×10%-25=135(元)
全年共纳税额=135 ×12=1620(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
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 × 10% -25] ×12=420
年终奖应纳税额= 12000×10%-5=1175
全年共纳税额=420+1175=1595(元)
年底发放节税25元。
三、让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有些单位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超过费用扣除额很多,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扣除,就多缴纳了一些税收。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可以减少缴纳税收,而且企业个人利益也没有减少。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也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四、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
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00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00.08
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00.05元
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案例】李先生2009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17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300元。
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则:
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0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税=(3300-800)×20%=500(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500(元)
方案二: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7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应缴纳个税=(1700-800) ×20%=180(元)
B公司支付的33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税=(3300-2000)×10%-25=105(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285(元)
方案三:如果李先生与A、B公司均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
李先生应缴纳个税=(1700+3300-2000)×15%-125=325(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500 285 325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个税。
【案例】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9年3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
方案一: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2000)×30%-3375=11625(元)
方案二: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1-20%)×20%+[52000×(1-20%)-20000] ×20%×50%=10480(元)
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个税1145元。
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引起单位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