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作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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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来源: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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