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代销商品主要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及混合销售三种方式。对于委托方企业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收入应该于满足所有条件后确认,因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而对于受托方而言,其会计及纳税处理因不同的代销方式呈现很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按每件1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时,即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A商品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1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700
(8)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000
(9)计算并确定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二)纳税分析
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应纳的增值税=100×100×17%-100×100×17%=0
应纳的营业税=100×100×10%×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00×100×10%-50]×25%=237.5(元)
代销商品获净利润:[100×100×1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的税收负担率=(0+50+237.5)÷712.5×100%=40.35%
二、视同买断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因此,应就受托方的销售差价计征增值税,同时还应就差价这部分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例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乙协议约定采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售价11000元,增值税为1870元。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H{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8)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纳税分析
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应纳增值税=110×100×17%-100×100×17%=170(元)
应纳营业税=(110-100)×100×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10-100)×100-50]×25%=237.5(元)
代销商品获净利润=[(110-100)×10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税收负担率=(170+50+237.5)÷712.5×100%=64.21%
三、混合代销
在混合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对受托方来说,应就其实际销售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征增值税;还应对其收取的手续费和商品差价征收营业税。
[例3]将例1、例2相结合,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按售价的5%支付乙企业手续费。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500元,增值税为1785元。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并支付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2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
(7)收到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8)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并收取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二)纳税分析
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5×100×17%-100×100×17%=85(元)
应纳营业税:[(105-100)×100+100×100×5%]×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05-100)×100+100×100×5%-50]×25%=237.5(元)
代销商品所获取的净利润=(500+50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的税收负担率=(85+50+237.5)÷712.5×100%=52.28%
三种代销方式下的纳税分析如表1
可以看出,三者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负担不同。从税收角度看,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明显好于其他两种代销方式。因此,对于受托方而言,一般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是较好选择。
【来源:财刀网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