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的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高的增长率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因而分散收入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使得收入分散合理合法,是这个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很多人在售出房地产时,总喜欢整体进行,不善于利用分散技巧,因为这样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但不利于节税,以案例说明。
【案例】某企业准备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因为房屋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里面的各种设备均已安装齐全。估计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区分这些,而是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
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采取一下变通方法,将收入分散,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注明7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这样将收入分散进行筹划,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一举两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
(1)不分开核算(当地允许不分开核算)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
(15000 -11000)÷11000×100%=36%
适用30%的税率,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15000 -11000)×30% -1200(万元)
(2)分开核算
普通住宅: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
(10000 -8000)÷8 000×100%=25%
适用30%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10 000 -8 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
(5 000 -3 000)÷3 000×100%=67%
适用40%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二者合计为1 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