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开发商千方百计偷税漏税,其偷税方式是五花八门,可谓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
刘志耕归纳了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的十八种方法,主要有: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以房抵债,不做销售;不按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人为地虚列或高估成本和费用;以收款收据支付工程款偷欠税收;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偷逃税款;业务往来上做手脚偷漏税种;工期长,不及时结转成本,影响计税所得,形成偷税;挂靠其他企业搞开发,不申报纳税;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或坐支售房款,不计入收入;隐瞒或少计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不按规定缴纳税款;部分代收代垫款项不按规定缴纳税款;钻国家税收政策空子、偷漏税;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行偷漏税之实;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采取“假借款、真按揭”或隐瞒按揭首付款偷逃税款;人为造成账务核算混乱进行偷逃税款;通过“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等。
“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注册成立了一些相应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成为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开发商品房的建安工程交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将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分离出去,或经营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销售业务、广告业务等;物业公司则代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切价外费用,如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费用。这些关联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以达到偷逃税收款的目的。如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承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夫妻、父子或其他亲戚关系,各公司利用假合同虚增成本,达到偷逃收款的目的。”
实际上,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的手段不仅仅是这些。有关专家认为,开发商漏税现象普遍存在,与地方税源之争有密切关系。一些大开发商往往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通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完成税收任务,另一方面害怕与投资者产生不快。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