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细则第一和第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此为第一种计算)。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此为第二种计算)。
纳税人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值得筹划。一般而言,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借款数额会较大,其利息支出实际数会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比较有利于企业节省税款,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下式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企业资金比较充裕,很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这方面的利息支出相应地就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少,而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则扣除项目金额会较多。
税收对于会计核算有一定的依附性,在税收筹划中不但要运用会计核算为税收筹划提供有用的数据,还要研究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利用纳税申报表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降低税负。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