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以下简称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项规定是限制把土地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在建项目、开发产品对外投资,从而控制房地产开发的过快膨胀,但是,对于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土地或房地产对外投资联营,还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