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新颁布的18号文件,是对于以上逐步松绑的政策作的一个全面总结,之所以说这个文件带来了软件企业的黄金发展契机,归根结底在于税收方面的两个重要举措:一是再次大幅度减轻软件企业的税负,二是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全国的软件企业统一在同一尺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它避免了各地政府对软件行业任意自行开税收口子,或收缩税收口子造成税负的又一种不平衡,同时杜绝了软件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现象。 所以说,这份文件在税收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很强。它体现在主税种和其它税种方面的优惠待遇,在18号文件后配套颁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财税[2000]25号中,可以一目了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比照软件产行执行,以下简略)。
一、增值税的优惠,时间上有十年之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项目比较多。首先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采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定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来源:财刀网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