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来源:中国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