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的副产品销售也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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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增值税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纳税人来说应该属于两个不同的机构,他使用公司的电力不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所以应该视同销售货物,利用产品的热力取暖也应该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对税务政策理解不正确造成了违法事实的成立。

检查人员没有就帐论帐,结合实地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借鉴。现在税务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必须延伸式检查,内查外调,帐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才能提高稽查质量,提高检查效果。税收法规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它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也只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体现税收执法的有效性。

【来源:三毛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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