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期间划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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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会计期间?

一个会计主体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其经济活动是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

为了及时提供决策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在会计工作中,人为地在时间上把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用起止日期加以划分,形成会计期间,这就是会计分期的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期间一般应从公历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又称会计年度。

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是第一季度;

1月1日至1月31日;2月1日至2月28日(29日)【连续4年之中3个28天1个29天】;3月1日至3月31日!

4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是第二季度;

4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5月31日;6月1日至6月30日­

7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是第三季度;

7月1日至7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10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是第四季度;

10月1日至10月31日;11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

连续4年是1461天:其中3年是每年365天,1年是366天(就是2月份有一个29天)

会计分期(假设)严格的说是有:年度、季度、月度、旬、日、时组成。

如何根据会计期间,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做好账务处理;

首先讲一个故事:

我2006年接手了一家面粉加工企业,在分析他的成本时没有可比性,忽高忽低。­

经过分析:

其主要原因是电费的问题,电业局收电费是按照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他是按照电业局的收费发票,进行成本核算的。(即不是会计期间又没按照权责发生制)

而企业的会计期间是:1日零时至月底(30日、31日)24时。

该企业用电量较大一天24小时用电1万余度,机械设备需要维修,修理的时间不定,那么和电业局的收费就不同步,每个月的成本就没有可比性了,应该是从1日零时起,开始做用电计量至月底24时的统计,按用电量,按照电业具的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核算。

会计学上有可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的可比性原则。

会计的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两个方面。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统一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则称为一贯性。统一性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强调的是纵向比较。

统计学上有:同比(是于去年同期对比)、环比(是于前三个月分别对比)!

【来源:财刀网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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