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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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之一,在规模较大的企业资产份额中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变现能力低,合理的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必然能为企业带来尽可能多的利润,因此我们可以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规划。

一、在企业进行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阶段

(1)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此项规定我们可以从固定资产形成之前的筹资阶段就对筹资方式进行筹划。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应多考虑长期资产贷款,使借款利息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尽可能的多实现利润;如果企业处于非免税期,应多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誉借款,尽可能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甚至基建、改造和生产共用的材料,在基建和改造工程领用时,尽量由生产车间的领料员办理领料手续,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增大生产成本,减少利润,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2)待到了固定资产的购置阶段,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可考虑自身情况合理利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阶段

(1)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在税法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在税法中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设备仅为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类设备和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及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等。但在会计制度中企业可以视实际情况计提折旧。因此折旧属于税法调整项目。根据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会计处理中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计提折旧。这样在当年的各季度所得税预缴时,企业可多扣除折旧,来降低当期预缴所得税待到年底汇算清缴时再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可以无偿使用税金节省短期筹资费用,占用税金得时间价值。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做了这样的规定:即一次修理费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时,一般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而改良支出不允许进费用,而是形成固定资产原值,如果作修理费进了当期成本,则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此种政策下,企业盈利水平较高时,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改良时,注意修理支出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修理支出确实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可分次开发票或分次修理。

(3)未按时入帐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税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的经营性费用,不准列入当期损益。而实际工作有很多情况会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帐,导致固定资产跨年度少提折旧补提后不能税前扣除,使企业蒙受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来挽回损失。

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损失。这种方法是待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寿命时,按晚入帐时间的长短确定提前报废的损失金额,办理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失提前报废手续。在税务机关批复后,少提的折旧就在税前得到了扣除。

2、企业报废固定资产以后,不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在帐面核销报废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入帐时,虽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但企业仍作为全新固定资产核算。这样做能够在固定资产实际报废后延长计提折旧的时间,补偿少提的折旧。避免企业损失。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阶段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制定转让价格时,当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

假设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床1台。已知该机床原值为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机床的销售价格为200100元,则其应纳各项税款为:

增值税:200100÷(1+4%)×4%÷2=3848.08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848.08×(7%+3%)=384.81元

实际收入:200100-3848.08-384.81=195867.11元<200000元

所以这样销售的实际收益要小于按照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销售。

即:转让价(含税)÷(1+4%)×2%×(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为转让价高于原值情况下固定资产转让应多交的税金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有:

转让价(含税)÷1.04×0.02×1.1=转让价(含税)×0.02115

此结果应小于等于转让价(含税)减去原值的情况下此价格才能比原值出售更有利。

转让价(含税)×0.02115≤转让价(含税)-原值即:转让价(含税)≥1.02161×原值根据上述公式,本案例中只有当转让价≥204321元(200000×1.02161)时,对企业才是合算的。如果转让价格低于204321元,对企业是不利的。

对于转让价低于原价时,企业可以本着从高定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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