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现属一户私营性质的从事睛伦内衣裤生产加工的针织企业,雇有工人12人,注册资金五万八千元,帐务健全,专用发票由丁从雅负责保管、开具及购买。法人代表朱家志,男,现年26岁,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嘉县发达乡发二村,该人于一九九三年十月来叙永办厂,现任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厂长。该厂于一九九四年四月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六月一日开始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九五年十月二十日止,共领购专用发票8本200份,其中有百万元版专用发票1本。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信,经初查,已查证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确有违章行为,根据初查结果,我们及时向叙永县国家税务局与市稽查分局汇报并对针织内衣厂进行立案查处。
从十二月十八日开始,我们先后到浙江、涪陵、黔江等地进行了调查,调查回来后,又对该企业法人代表朱家志进行了询问,还到兴文县、古蔺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查证的材料证实,叙永县针织内衣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违章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偷逃税款。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相差64,40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填开。因撕下来的空白发票是加盖的红色条型章,不久又改为加盖兰色条型章,撕下来的发票用不出去,丁从雅就把这些发票(撕)毁,这类(撕)毁的发票有5—6份;
3、非法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一是94年1月,刘永方离开叙永县针织内衣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95年8月到叙永县拿了3万多元的货抵帐。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增值税发票给刘永方;二是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发票给朱家明。
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上十条,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的偷税9329.671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以2倍的罚款18659.22元。
上述税款和罚款已全部入库。
通过对叙永针织内衣厂增值税发票及偷税案件的查处,发现了我们在征管中存在一些漏洞,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强化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在严格发票领用存缴销制度的同时,加强纳税人申报和征前审核,强化税收稽核,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