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外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210万美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亏损额为12,097,138.59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资产负债表(制表日期:2008年9月30日)
资产 |
期初数 |
期末数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期初数 |
期末数 |
货币资金 |
3,142,135.52 |
4,430,518.09 |
应付账款 |
567,937.75 |
26,366.29 |
应收账款 |
723,418.60 |
709,823.11 |
预收账款 |
387,340.95 |
|
其他应收款 |
353,398.97 |
412,117.97 |
应付工资 |
66,306.70 |
20,234.44 |
存货 |
1,884,227.59 |
110,184.47 |
应付福利费 |
12,935.00 |
3,512.99 |
待摊费用 |
88,257.30 |
16,364.92 |
未交税金 |
-8,772.25 |
1,890.98 |
流动资产合计 |
6,191,437.98 |
5,679,008.56 |
其他应付款 |
594,038.13 |
350,844.94 |
固定资产原值 |
1,586,093.05 |
275,407.52 |
预提费用 |
27,000.00 |
|
减:累计折旧 |
1,052,250.06 |
238,366.48 |
流动负债合计 |
1,646,786.28 |
402,849.64 |
固定资产净值 |
533,842.99 |
37,041.04 |
负债合计 |
1,646,786.28 |
402,849.64 |
固定资产合计 |
533,842.99 |
37,041.04 |
实收资本 |
17,381,936.97 |
17,381,936.97 |
无形资产 |
|
|
本年利润 |
|
218,516.52 |
长期待摊费用 |
206,303.69 |
190,114.94 |
未分配利润 |
-12,097,138.59 |
-12,097,138.59 |
固定及无形资产合计 |
740,146.68 |
227,155.9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284,798.38 |
5,503,314.90 |
资产总计 |
6,931,584.66 |
5,906,164.54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31,584.66 |
5,906,164.54 |
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至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与税法规定收入一致,没有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在不考虑以前年度损益的情况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1月至9月企业虽盈利218,516.52元,由于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假设2003-2007年度税务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合计为10,000,000.00元,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弥补税法允许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其中:
货币资金4,430,518.09元;应收账款600,0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其他应收款300,0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存货70,000.00元(变卖价值);固定资产20,000.00元(变卖价值)。
2、资产计税基础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其中:应付账款16,266.29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其他应付款150,844.94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应付工资20,234.44元;应交税金3,512.99元;应付福利费无需支付。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清算人员工资30,000.00元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其他清算费用20,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30,000.00+8,000.00+20,000.00=58,000.00(元)
5、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则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理费用+处理债务损益=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
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作为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