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都是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决策的目的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谋求资金成本的最小化。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分为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两种,不同方式又对应有不同的筹资渠道,由于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是不一样的,这便为企业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资本结构的选择
不同的资本结构,其税负轻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在这里,企业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其税负又低于通过借款所承担的税负,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是企业之间拆借,由于要涉及到较多的人员与机构,有可能降低企业的应纳税利润规模,使得其所承担的税负要低于直接向金融机构(如银行)借款所承担的税负;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虽然也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但按照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使得发行股票筹资所承担的税负要高于企业举债所承担的税负。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发行债券筹资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企业等借款筹资次之,留存收益筹资的效果最差。
(2)租赁方式的选择
租赁融资是企业筹资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采用租赁融资,企业既可以避免因为拥有固定资产而导致的资金长期占用和有关经营风险,又可以通过支付租金利息的方式来冲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基,减轻税负。租赁融资一般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前者不仅仅只有上述的减税功能,由于承租方可以在承租期内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它还能通过把计提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企业的税基。企业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要依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资本结构情况以及企业资金状况等因素来决定。
二、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不断的运转过程中,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须经历的阶段。
由于各行业、各地区及其投资方式等的税收政策的差别性和投资收益的目的性,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收益率,这就使得企业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行业的选择
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这些税收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就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并对其进行比较。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的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于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对于某些非生产性的行业,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
为了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国家逐渐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由沿海引到内地,由东南引到西北,这就为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良机。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的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选择相应的投资地区。
(3)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税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财政收入,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了不同的征税办法,这种征税办法的差别性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便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制;第二层次是在公司制企业内的再划分,分为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在考虑第一层次的纳税筹划时,要注意区分公司制和合伙制在纳税方面的区别:前者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要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后者的营业利润不需缴纳公司税,只交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在考虑第二层次的纳税筹划时,则要注意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方面的区别: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4)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的投资方式一般可分为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的程序也就不同,从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就不一样。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它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种规定可作为企业投资中的一种有效节税方式。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可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费在税前的扣除,达到削减税基的节税效果。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它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小结
在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中充分地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企业暂时的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后期更重的税负;税负的减少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整体收益的增加,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应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节税而节税,而是要注重企业投融资决策的整体性和战略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