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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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原理】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
在以上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诸多原因中,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是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原因,如甲向乙公司购买一台电脑,甲付款提货,甲乙双方无争议,则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因得到正常履行而终止。从满足债权的角度而言,履行又称为清偿。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使债权人实现了债权,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合同不复存在。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2、合同终止后,附随于主合同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如担保物权等。
3、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使用其技术秘密5年的合同,至5年期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秘密。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后合同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4、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可以说,结算和清理条款是为合同终止而事先约定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否则,这种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另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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