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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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严重违约,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解除的规则。比如,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合同,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的问题。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和变更,但这并不排除对可撤销的合同进行解除的可能性。比如,在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
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以及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自始消灭,或者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合意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终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部分履行和迟延履行时,合同目的有可能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对当事人仍有履行利益,此时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主张履行,而相对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
被违约的一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甲向乙订购了1万台电脑,要求5月份到货。甲订购的这1万台电脑预定在7月初上架零售。至5月份未到货。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展期,至宽展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催告,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案例:甲学校定于5月4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服装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服装制作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法定解除,须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而起诉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解除。
(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果。因此,合意解除的程序,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三)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由解除权人通知相对人。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溯及既往的解除
合同解除可以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在需要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
(二)面向将来的解除
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发生。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委托合同的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在法律事务的委托中,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须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如果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受托人的行为失去法律根据,将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
因合同解除使合同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因而合同解除不能与实际履行的救济措施并用。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可得利益。非如此,不足以保护被违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仍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有人认为,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合同从订立时起失去效力,因此违约金条款也同时失去效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在解除情况下,适用的违约金是不履行的违约金,不履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在正常情况下是“冻结”的。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履行违约金的条款才发生效力。解除是消灭履行效力的行为,而不履行的违约金是当事人不履行的后果。这个问题也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违约金,就是当事人预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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