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计算
返回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完全一样,销售额中包含消费税不包含增值税。

1.生产企业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会计处理:对外销售当月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练习1-单选】某企业向摩托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摩托车10辆,支付货款(含税)共计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摩托车制造厂计缴消费税的销售额是(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2)包装物的处理:

①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会计处理: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押金:一般情况下,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直接对外销售

(1)征税范围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仅对最终应税消费品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视同销售(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为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会计处理:应交纳的消费税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帐户,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练习2-单选】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5年)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练习3-多选】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有( )。(2006年)

A.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B.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C.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         D.使用自产酒精生产白酒

(2)计税依据: 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提示】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律规定的成本利润率(5%-20%)。在学增值税计算中提到的10%是非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受托方分录: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加工费*增值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按照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计算纳税方法:——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若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注:加工费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2)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委托方提货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给受托方消费税,如果打算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要将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方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支付的加工费+消费税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加工费*增值税率)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如果打算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支付的消费税可以用来抵扣以后应交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上要求还必须符合教材144页列举的情况,否则也要计入所加工物资的成本)

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委托方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支付的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加工费*增值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计算扣税方法——按当期用来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本期增加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三种:

A.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外购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支付的消费税可以用来抵扣以后应交的消费税。(税收政策上也要求还必须符合教材144页列举的情况,否则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外购时分录:

借:原材料(购货价款-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货价款*增值税率)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计算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来源:大家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