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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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进行节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待遇有很大的区别,正是这种差别,为增值税的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应税货物批发或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经审定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或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

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在考虑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时,关键因素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也就是增值率的高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因此,对于某些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讲,通过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是可行的。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实行进项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相对比较低。因此,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存在差异。一般都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下面通过实例来比较两者的税负:

[案例]1假如某企业当期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的原材料20000元,加工成不含税价格60000元的产品,加工环节发生其他成本费用共计4000元。假设该产品当期全部销售。

(1)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假定该产品适用17%的税率

当期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当期销项税额=60000 X 17%=1020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0-3400=6800元

当期收益额=(60000+1 0200)-(20000+3400)-4000—6800=36000元

(2)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0×6%=3600元

当期收益额=60000 X(1+6%)—[20000 X(1+17%)]-4000=36200元

由此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总比一般纳税人更重。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值率临界点、抵扣率临界点和成本利润率临界点等方法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进行比较,但是特殊扣除项目等事项的存在,影响企业进行税负比较的精确度。

因此,当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可以依据上述指标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当然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及转换,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才行,并且这些身份的转换必须考虑到增值税发票使用对销售的影响。所以,纳税人应有长远而全面的眼光,在身份认定前就要做好节税筹划,以便顺利达到节税的目的。

 2.延期纳税节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时间是有货币价值的基本因素之一,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今天的1元可能要比将来的1元更值钱。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企业延缓纳税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延期纳税进行节税筹划很有必要。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就是延缓纳税的一种手段。购进扣税法就是指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尽管采取购进扣税法,不能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的税收数额,但却是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当购进的货物经过验收合格入库后,要及时申报抵扣,同时把销项税额合法地向后拖延,延缓纳税时间,创造有利于自己的时间价值。

3.利用定价自主权进行节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内部进行节税筹划的有效手段。此外,在利益共同体的关联企业之间,利用企业拥有的《公司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进行价格转移及利润合理分配进行节税筹划,同样可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在关联企业所得税率和增值税率相同的条件下,关联企业间统一筹划,降低上游企业或售货企业的产品价格,达到降低上游企业增值率,提高下游企业增值率,从而减少上游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使得集团公司总体税负因纳税延缓的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率一致的前提下,当增值税率和所得税率不同时,则应综合考虑,长远打算,以达到降低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目的。

 4.针对固定资产进行节税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纳税负担。但是,税法还同时规定了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如果能正确引用这些规定可以轻松节税。

虽然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增值税条理》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既然企业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那么企业就应该尽量不外购固定资产。而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抵扣,从这方面考虑,企业可以节约税款的支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有时企业为了盘活闲置资产或更新现有设备,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在销售时要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存在,不一定售价高于原来的购买值就一定能够获得很高的现金流入,如果扣除税后仍然高于原值才是最佳的价位,如果不比原值高,甚至低于很多,还不如采用稍低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对企业有利,而且由于销售价降低,出售方就可以向购买方提出严格些的付款要求,如要求预付款等以增加净收益。

5.兼营行为的节税筹划

所谓兼营就是指企业除了主营业务外,还经营其他业务。兼营的出现体现了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性,繁荣了市场经济。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即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兼营的方式不同,其最后的核算方式也就有差别。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对企业来说就是税负减少的象征,我国税法对次做出了明文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殖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不能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以免加重税收负担。

兼营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有利;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6.混合销售行为的节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因为混合销售是面对同一个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所以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进行和发展方向我国税法对其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如果从事的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的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用应税货物报销售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7.利用企业办事处进行节税筹划

现代企业为了营业的便利纷纷在各地设立办事处,但设立办事处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找个写字楼挂上个牌子就可以。国家对设立办事处是有具体规定的,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情况:

(1)办事处作为固定企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第三、第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虽然有关规定对办事处的设立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如果要认真分析,其中不乏包含了许多灵活性,利用这些灵活性,企业在设立办事处时能为企业节省相当一部分的税收。

8.利用折扣和折让节税

实际生活中,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知名度,经常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企业一般采用三种折扣方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又被称为现金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尽早付清货款而在协议中许诺在价格方面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惠。最常见的如,如果能在5天内付清货款可以享受售价折扣5%;超过5天,不满10天内付清货款,按3%折扣;20天以上再付款,不享受任何折扣。因为销售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发生的,所以在性质上属于企业融资行为,因此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购买货物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最常见的是商场的促销行为。由于卖方的折扣行为和销售行为是同时发生的,所以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卖出后买方发现品种、质量有问题,但没有指出退货,而是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实质上是由于货物质量、品种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来源:天一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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