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销。以下列举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应相互抵销的交易或事项:
(一)企业将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换组合在一起,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这种组合的各单项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二)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充作金融负债的担保物,该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三)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同时签订“总抵销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某单项金融工具交易发生违约或解约,企业可以将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以减少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履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交易对手违约或解约时,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否则,不得相互抵销。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能与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抵销。
【来源:会人E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