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需区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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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是营业税计算中的一个难点,特别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修订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计算新条例及新细则下的建筑业营业税,值得建筑业纳税人的重视。笔者认为,计算建筑业营业税需区分以下五种情况。

一、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笔者认为,在计算分包工程营业税时需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转包业务不得扣除分包价款;二是分包给个人的不得扣除分包价款;三是分包单位按取得的分包款自行计算缴纳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总承包人不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营业税。分包单位的营业税由分包单位自行申报);四是总承包人不能提供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款。分包工程发票的开具分两个环节: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时,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

例:A建筑公司承包建筑某企业办公楼1栋,该公司为总承包人,自己施工土建工程,将工程的装饰工程分包给B装饰公司,付给B装饰公司分包款300 000元,将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C安装公司,付给C安装公司分包款200 000元,该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总造影那己人1 500 000元。

①A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1 500 000-300 000-200 000)×3%=30 000(元);

②B装饰公司应纳营业税=300 000×3%=9 000(元);

③C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200 000×3%=6 000(元)。

二、装饰工程营业税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入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由此可见,确定装饰工程营业额时需区分清包工与全包工两种情况。在清包工(只包工,不包料也不包设备)的情况下,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在全包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情况下,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价款、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以及设备价款。

例:某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某纺织厂办公楼的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乙厂提供设备50万元,提伊材料40万元。则

装饰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150+50+20)×3%=6.6(万元)、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徐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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