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让超标公积金不再损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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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超标公积金征税不是新政策

最近,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住房公积金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的部分须纳税”。对此,税务部门告诉记者,事实上,早在2006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联合下发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去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专家表示,财税〔2006〕10号文件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执行时间,但文件第六条明确“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因此,财税〔2006〕10号文件应当被认为从2006年6月28日开始执行。由于6月的个人所得税在7月7日前申报,7月的收入要在8月7日前申报,所以,实际上该文件即从7月个人取得实际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执行。

超标公积金纳税体现社会公平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互助资金,本应体现基本的公平性,但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超比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方式,变相提高员工待遇,使公积金成为实际上的“灰色收入”。

之前有关部门在天津等地的调研发现,缴纳公积金最多的20%群体的人均月缴纳公积金额为1100元,而缴纳公积金最少的20%群体的月均缴纳额仅为19元,前者提取的公积金数额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占总量的60%以上。

专家解释说,根据公积金管理制度,缴纳公积金数额多的人可以申请数额较大的公积金贷款,因此,对于缴纳公积金较多的人来说,可方便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而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较少,甚至没有缴存公积金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

福建省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对公积金超标部分征税,其目的正是用税收手段起调节作用,引导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不再通过公积金这种媒介来避税,从而使公积金的调节功能得以回归,既能发挥其调节住房资金的功能,也能发挥好其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

“对公积金超标部分征收个税,体现了税负公平,是国家堵住税收漏洞的有力举措;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起到了导向作用,能改变一些单位把公积金当做第二工资、影响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做法,促进了社会公平。”这位人士强调说。

还有专家进一步分析认为,当前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进行纠正。而此次国家相关部委再次强调要对公积金超标部分要征税,并对公积金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正是为了使公积金制度不忘初衷,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

超标公积金到底如何缴税

福建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征收规定出台后,划定了两条明线: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对于具体如何缴纳个税,相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福州某证券公司工作的朱先生月工资为1500元,他目前每个月自己缴存公积金225元,缴存比例为15%,明显超标,但由于他在总额上并没有超标,因此他超标部分的公积金要缴纳的个税只须算出其总超标6%(3%×2)的部分即可:225÷(15%×2)×(15%-12%)×2=45元,这笔钱全部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薪收入中来计税。而在前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其工薪收入在扣除1600元的个税免征额之后,由于不超过500元,按5%的适用税率计算,其每月要多缴的个税大致为2.25元(45元×5%)。

据了解,虽然目前很多单位职工和朱先生一样,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超标,但月缴存总额超标的却不多,除了通信、金融、电力、烟草等少数行业以及个别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均未突破各地市定下的公积金缴存总额的上限,所需缴纳的个税也不会明显增加。

而如果月缴存总额超过标准,缴纳的个税将增加不少。如,曾先生月缴存金额高于泉州市划定的红线947.94元,则应先判断其工资是否超过法定提取基数。曾先生的月工资为2000÷(15%×2)=6666.67元,由于其月平均工资超过泉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799÷12×3=3949.75元),因此其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为2000-947.94=1052.06元,这部分钱将全部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薪收入中计税。具体为,曾先生每月应缴个税(6666.67+1052.06-1600)×20%-375=848.75元,而此前他所缴纳的个税为(6666.67-1000-1600)×15%-125=485元。据此计算,曾先生每月将多缴个税364元左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荣富,张伟伟,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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