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中,通过比较不同方案的净现金流量,选择一个净现金流量较大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应缴增值税金额的不同并不影响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在成功的增值税筹划方案中,主要是通过不同方案中因安排增值税进项税或销项税的不同而引起了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的变化,进而产生了不同方案的净现金流量。
因此选择成功的增值税筹划方案的原则是选择净现金流量最大的方案,而不是其他条件。
下面以《中国税务报》2005年10月24日第六版的一篇文章《竹木加工:新政策鼓励“公司加农户”》来说明。
为更好地论述,笔者现增加条件有: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下面的三个方案引用原文。
方案一:企业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收购原竹一批,买价为68000元,运费支出2600元,经过裁条、剖篾、编织三道工序,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支出1200元。
假设企业当期生产的产品全部售出,则企业当期进项税=68000×13%+2600×7%+1200÷1.17×0.17=9196.36(元);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为26000-9196.36=16803.64(元)。
企业成本支出=68000×(1-13%)+2600×(1-7%)+7800+1200×(1-1÷1.17×0.17)=70403.64(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00-70403.64)×33%=42766.80(元)。
企业净现金流量=(200000-70403.64)×(1-33%)=86829.56(元)。
此方案中,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为:
现金流入等于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现金流出等于企业当期进项税和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之和=9196.36+16803.64=26000(元)。
由此可见,现金流出与流入相等,与企业净现金流量无关。
方案二中: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可用坯具。假设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企业按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加电费总额9000元支付给加工企业。其他条件同方案一,则企业当期进项税=68000×13%+2600×7%+9000÷1.06×0.06=9531.43(元);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为26000-9531.43=16468.57(元)。
企业成本支出=68000×(1-13%)+2600×(1-7%)+9000×(1-1÷1.06×0.06)=70068.57(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00-70068.57)×33%=42877.37(元)。
企业净现金流量=(200000-70068.57)×(1-33%)=87054.06(元)。
此方案中,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为:现金流入等于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现金流出等于企业当期进项税和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之和=9531.43+16468.57=26000(元)。
由此可见,现金流出与流入相等,与企业净现金流量无关。
方案三:假设企业按“公司加农户”方式进行经营。企业向农户发放样品规格,直接收购农民个人加工成的坯具。假设企业按收购买价、工人工资、电费支出三项总额支出坯具款为77000元,运费支出为2600元。其他条件同方案一,则企业当期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为26000-10192=15808(元)。
企业成本支出=77000×(1-13%)+2600×(1-7%)=69408(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00-69408)×33%=43095.36(元)。
企业净现金流量=(200000-69408)×(1-33%)=87496.64(元)。
此方案中,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为:
现金流入等于当期销项税=200000×13%=26000(元)。
现金流出等于企业当期进项税和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之和=10192+15808=26000(元)。
由此可见,现金流出与流入相等,与企业净现金流量无关。
从上,我们可以得出:不同方案的应纳增值税金额大小与企业的净现金流量无关。
上述三个方案的企业净现金流量不同的原因与应缴增值税无关,真正的原因是由于不同方案设计时成本变化引起的。
如方案一和方案二相比,企业成本相差70403.64-70068.57=335.07元。原因是方案一中,电费和工人工资9000元中有电费1200元的可抵扣进项税1200÷1.17×0.17=174.36(元)未计入成本,而方案二中加工费9000元中有9000÷1.06×0.06=509.43(元)可抵扣进项税未计入成本。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成本差为509.43-174.36=335.07(元)。
如方案二和方案三相比,企业成本相差70068.57-69408=660.57(元)。原因是方案二中加工费9000元中有9000÷1.06×0.06=509.43(元)可抵扣进项税未计入成本,而方案三中,77000元中有加工费9000元。此9000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170元未计入成本。方案二与方案三的成本差为1170-509.43=660.57(元)。
最后,以不同方案的企业净现金流量为标准进行分析可得出:上述方案最优的是方案三,其次是方案二,最后是方案一。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