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涉及广大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减税改革正在按部就班推进之际,政府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增税举措也紧随而来。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以非劳 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已盯 紧了高收入人群的“钱袋”,对其资本市场上的隐形收入念起了“紧箍咒”。
这不是国税总局第一次下文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的监管。在2010年6月,国税总局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就提到了对上述方面加强税征收管理。这也是自2010年5月31日,国 务院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收入分配改革列入了工作重点,表示要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 居民收入比重后,国家有关部委再次针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发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国税总局此次针 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漏洞监管主要放在了证券交易环节之外,一是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二是重点监管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操作,对其上市前进 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加强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对已上市公司,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知中也有明确指向,要求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而对证券交易本身所带来的个人收入,此次通知中倒没有明确提及。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股息红利征税,现行的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所得50%计 入20%个税。二是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等9类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也在此次 通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之列,因为限售股解禁给“大小非”、“大小限”股东带来的超额收益是巨大的,也是高收入人群的重要“产地”之一。
对股息 红利是否应征税,市场上一直有不同看法。在理论上说,股东红利是上市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拿出来的,在分配时再征红利税,难免有重复征税之嫌。不过换个角度, 从所得税的定义来说,既然是投资者的所得,纳税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就提出应解决股市重复征税问题。
股市上,每有新股上市就有人来计算又造就了几个“亿万”、“千万”富翁,但很少有人能数清楚因为投身其中,而被动成为股东的“负翁”又有多少。因此,即 便是对证券交易中的个税改革也应兼顾公平与积极股市政策导向。涉及股市方面的税收政策,既要与整体税收政策相一致,又要充分考虑对资本市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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