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 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1]:小李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5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2500-2000)×10%-25=2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25+1425=1475(元)。到了2008年4月份,小李同样还得缴纳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3月、4月2个月共应纳税1475+25=1500(元)
其实,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议一下,将奖金分为2次下发,即3月、4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3月、4月应纳税额各为(2500+ 4500-2000)×15%-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2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00-1250=250元。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单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1)提供交 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为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 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3)为新调入职工提供周转房。(4)提高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职工配备笔记本 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职工拥有使用权,职工调出单位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单位。如果 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5350-2000)×15%-125=377、5元。
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2780-2000)×10%-25=53元。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77、5-53=324、5元,全年共节税324、5×12=3894元。
三、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 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某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2008年3月份,王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2000)元×10%-25=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元×20%=240元,这两项所得王先 生共纳税额=25元+240元=265元。如果王先生将这两项所得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王先生3月份应纳税额为(2500+2000-2000)×15%-125=250元。显然,对于王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较前者可节税265-250=15元。
为达到此目的,王先生需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前者与后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 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王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一年可节税15×12=180元。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如陈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8年4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 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2000)×25%-1375=56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 税,则陈先生应纳税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陈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 税5625-5200=425元。
结论: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20000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将 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分解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 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4]:某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某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 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某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 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 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时,比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结论: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 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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