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如何处理?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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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¾¬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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