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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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新稽查理念,克服以往就检查而检查的收入打击型的被动状况,转向寓管理与服务于稽查执法的综合型稽查理念,更好地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我局从维护纳税人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方面着手,在开展税务稽查前,给纳税人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要求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认真开展自查,通过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自查,自行纠正自身存在的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问题。纳税人自查,将成为纳税人今后的一项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纳税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可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应纳的地方各税财会处理规定与相关税收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地方各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地方税的违章。

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即与地方各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地方税种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地方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地方税计算的准确性?

第三步,纳税申报的自查。即通过账证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足额申报税款的问题。

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税计算错误。

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地方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自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税违章问题。

为更具体地帮助纳税人开展纳税自查工作,我局特印制了本指南,供广大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指南》采用分行业叙述的方式,针对各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介绍主要税种的自查要点;而鉴于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各行业均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对这两个税种,又采取单独一部分内容叙述的办法,介绍自查要点。使纳税人能迅速抓住重点,提高自查工作效率。本《指南》未列举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

第一部分交通运输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自查营业收入报表,与有关的原始单据(如发票、车票、收据等)核对。

2、有否将费用或罚款等支出直接冲减运营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5、有否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申报纳税。

6、有否将应税收入冲减当期费用。

7、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

8、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其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调整。

9、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有否推后或提前。

10、自查有关的运输合同,特别要自查有关联运、跨境运输业务的责任条款、结算方法等。

11、联运业务有否以实际收到的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12、有否将非联运业务也扣除支付的有关费用再申报纳税。

13、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作为冲减全程运费的依据。

14、从境内运输货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为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申报纳税。

15、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如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有否申报纳税。

16、自查税率是否正确,如搬家业务是否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17、有否将挂靠单位的营业收入并入自营收入申报纳税。

18、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有否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收入是否完整和及时入账。

2、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有否挂于往来账中,不作其他业务收入或冲减其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处理。

3、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有否及时在有关的损益账户中反映投资收回的税后利润。

4、比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两者的所得税率谁高,如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在弥补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5、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减了支付给对方的有关费用再次计入成本费用中,虚增成本。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7、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否超出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

8、计税工资有否按当年度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9、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10、有否虚列一些费用,以图增大费用。

11、有否虚增本期税金。

12、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合法凭证。

13、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14、开办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合理。

15、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否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费用;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部分建筑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迂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三部分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6、贷款利息坏账部分是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益账进行申报纳税。

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12、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

13、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14、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15、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

16、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偿奖励方式出账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

17、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8、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9、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20、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账。

21、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账。

第四部分邮电通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

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记入营业收入。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隐瞒收入。

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

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

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

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中报纳税。

14、出租电报、电话。电路设备是否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5、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自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将营业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进行结转。

2、有否将滞纳金、罚款等收入留在账外,不按规定结转。

3、有否将投资取得的收益留在账外或直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不按规定进行结转。

4、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5、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7、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8、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9、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0、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1、工资费用、救济性捐赠、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2、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3、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8、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五部分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账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一  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账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账,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账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账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账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账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账户的明细账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账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在“管理费用”账户中除按规定列支工资外,有否列支经理人酬金。

2、在“管理费用”账户中有否列支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财产报废损失;

3、在“管理费用”账户有否未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六部分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搂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有否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1、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4、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在不动产移交使用(发出收搂通知书),并且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售拨款所涉及到的税金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

5、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6、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8、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9、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0、“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9、企业将开发的房屋转作固定资产,有否视同收入申报纳税。

二、无形资产转让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关转让无形资产的合同。

2、重点自查无形资产减少的业务,明确对外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有否申报纳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4、除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税外,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销售收入是否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中一并申报纳税。

6、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7、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应税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无经营机构,又无代理人的,企业有否在支付有关款项时代扣代缴有关的税款。

8、向个人购入应税无形资产时有否代其扣缴税款。

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否以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及时完整入账。

2、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税收入中。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部分有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8、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没有在当期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9、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有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有无虚列有关的支出。

10、“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七部分货物生产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收入原材料

 (一)收入原材料管理范围

1、“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材料,是不是全部都属于该科目应核算的内容,有否将不属于“原材料”科目反映的内容记入其中,如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等。

2、属于原管理范围的材料不在“原材料”科目反映,如以购代耗等。

 (二)外购材料

l、有否把不属外购材料成本构成项目的支出计入了材料成本:

 (1)、有否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罚没支出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2)、有否将采购材料时接待费支出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3)、有否将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在外地支付的医药费、文娱费或发给采购人员的补助、奖金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4)、有否将购进固定资产或工程物资的价款、进项税额和运杂费采用分期付款,分次小额开票,化整为零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5)、有否将未批准的运输途中的超定额损耗和短缺损失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6)、有否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减少产品销售利润。

2、把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1)、有否将属于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2)、有否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材料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3)、有否将应计入进口材料成本的已纳进口关税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减少产品销售利润。

二、发出材料

 (一)发出材料用途

l、有否将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领用、转让销售等的材料作生产耗料列支。

2、有否以购代耗,将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不论是否耗用一律以购进数量全部作为生产耗用。

3、有否以领代耗,对车间已领但未用的材料不作退料或假退料,以当月全部领用的数量作为生产耗用数量,同样也是加大产品的材料成本和使未用材料成为账外物资。

 (二)发出材料计价

1、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有否提高生产耗料单价,压低非生产耗料单价。

2、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有否多转生产耗料成本超支差异少转非生产耗料成本超支差异,或者少转生产耗料成本节约差异多转非生产耗料成本节约差异。

3、有否按实际成本结转生产耗料成本,而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结转非生产耗料成本。

三、材料账面出现以下情况的:

l、账面结存数量是蓝字而金额是零。

2、账面结存数量是蓝字而金额是红字。

3、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是红字。

4、账面结存数量是零而金额是蓝字。

5、账面结存数量是红字而金额是零。

6、账面结存数量是红宇而金额是蓝字。

四、固定资产

 (一)新增固定资产原价

l、有否将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有关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2、有否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值易耗品和专项工程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科目。

3、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原价有否减除变价收入,而将改、扩建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4、有否将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以及外币借款折合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固定资产减少

1、有否将减少的固定资产不按原账面原价从“固定资产”明细账上转销,而是为了减少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多转原价,或相反。

2、有否多转减少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额,而减少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或扩大净损失。

3、有否将不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的支出列作清理费用。

4、有否少计或隐瞒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或转移固定资产残料收入。

5、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有否按规定冲减清理费用。

五、工资自查列支的工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出范围和标准。

六、管理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

重点自查企业有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超过限额的不给列支,不足限的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二)坏账损失

l、有否虚报坏账损失,把尚未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2、有否将收回已列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未按规定冲减管理费用。

 (三)提取坏账准备金

1、有否虚设“应收账款”账户或夸大其余额,并用于计提坏账准备金。

2、有否年末(或年初)已按“应收账款”年末(或年初)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没有抵减上年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有否发生坏账损失时,没有冲减坏账准备金,而是重复列支记入“管理费用”。

4、有否将收回的坏账损失不按规定增加坏账准备金,而是记入其他账户,私立“小金库”。

5、有否不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坏账准备金。

 (四)无形资产计价

1、购进的无形资产,是否只按买价入账,把购买无形资产发生的有关费用计入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损益。

2、有否将自行开发取得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未将开发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七、财务费用

l、有否将向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列支。2、有否将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货币资金的利息列支。

八、销售费用

是否属于企业在销售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有无将不是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等作为销售费用支出,有无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如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被没收的财务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等。

九、预提费用

l、预提费用的项目有否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预提费用项目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3、预提费用的项目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有否不冲“预提费用”,而是重复计入成本费用。

4、多预提的费用有否按规定冲减支付当期的费用,而是长期挂在“预提费用”账(贷方余额)上,或将其转入结算账户。

十、期末在产品

 (一)期末在产品数量

1、在企业月末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在产品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企业有否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数量和成本。

2、有否隐瞒在产品数量,或漏盘某车间、某生产步骤的在产品数量。

3、多工序和多步骤生产的企业,有否只按最后一道工序或步骤计算在产品数量。

 (二)期末在产品成本

重点自查企业用于计算月末在产品的方法是否规范,金额是否准确。

十一、投资净收益

1、购买股票、债券时,有否将不属于购买该股票、债券的费用计入其价值之中。

2、有否将支付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计入股票价值。

3、收到股利或债券利息有否入“投资收益”账。

4、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部分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免税的自用房产与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有否将免税房产与下属企业单位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有否对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有否在房产出租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有否未按规定采用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房产税。

6、有否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缴房产税。

7、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8、固定资产未入账,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有否未按时缴纳了房产税。

9、已办房改手续的职工住宅,固定资产账未改变、仍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否缴纳了房产税。

10、企业新建办公楼,由于资金不到位,占用生产资金,除已转入固定资产账部分缴纳了房产税外,是否有将大部份留在“在建工程”账未申报纳税。

11、企业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账核算的部分,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2、企业有否把房产、厂房、仓库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13、有否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14、有否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少缴房产税;

15、有否每期应纳的房产未按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工资、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否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4、有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有否有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理部门和销售人员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6、有否有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有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有否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10、有否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有否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租)经营所得方面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有否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有否发包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有否对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有否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深圳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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